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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0年4月15日,我们迎来了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今年的教育主题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我们应牢记国家安危系于每一位公民,民族崛起系于每一个人。

海关作为国门安全守门人,切实做好国家安全保卫工作,下面由小编带领大家了解海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安全有哪些规定? 


海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安全的规定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的行政责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海关将对违法主体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对违法进口的货物责令退运,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说发 深度解读


案例一:

重庆海关破获一起重大走私穿山甲鳞片案





 近日,在海关总署的统一指挥下,重庆海关联合南宁、合肥、成都海关及地方公安机关,于4月1日开展打击穿山甲鳞片走私集中收网行动,分别在重庆,广西南宁、崇左,安徽亳州,四川成都等地同步出击,成功打掉一个穿山甲鳞片走私犯罪团伙,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走私穿山甲鳞片441.03公斤,动物胆囊14公斤,查扣现金190余万元。


 目前,南宁、重庆、合肥海关缉私局正抓紧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力争深挖扩线、扩大战果。




 2月24日,在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关键阶段,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清楚地划定了禁食野生动物的红线: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食用;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食用,就没有交易;没有交易,就没有杀戮。


案例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2020年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2月26日,经检测丁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由于丁某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隐瞒病情,入境后于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


 3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立案侦查。3月31日,公安机关对丁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外防输入”已成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国门安全理念,依法严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实施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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